根据《黑龙江省医师协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条,关于成立二级机构的规定,为加强对黑龙江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的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二级机构的名称
二级机构的正式名称为《黑龙江省医师协会X X专业委员会》。
二、二级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一)二级机构是黑龙江省医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二级分支机构;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组成。
(二)二级机构的工作任务
1、适应现代社会医学发展需要,成立和发展专业委员会,建立健全二级机构。
2、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外、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3、从巩固医学基础理论,熟练临床基本技能,推广新理论和新技术方面,对医师队伍进行医学继续教育,推动专科发展和进步。
4、按照国家卫计委和省卫计委的规定,实施技术质量管理和推广适宜技术,参与行业技术质量认定工作。
5、弘扬正气,表彰优秀医师,推动专业和学科全面良性发展。
6、贯彻协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宗旨,强化自律,依法维权,努力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7、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医师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8、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
三、成立二级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一)成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类别有关规定和中国医师协会二级专业委员会设定范围,设置黑龙江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同时兼顾黑龙江省省情和特殊专业需求。
2、已形成专门学科或多学科协同的专门领域;开展学科工作的医师队伍覆盖范围涉及省内各地。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具备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批热心协会工作的骨干人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医务工作者的黑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
4、发起人年龄原则上应不超过55岁;主任委员连任超过两届的,任期不能满一届的,原则上不再担任主任委员。
5、建立的二级机构与黑龙江省医师协会所属其他二级机构不重复;
6、二级机构委员由医疗机构中产生。
7、能独立开展国内外行业间学术交流活动。
(二)程序:
1、由该专科带头人提议,至少3~9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省医师协会会员组成筹备小组,以发起人身份向省医师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本专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医师队伍的情况,成立或换届目的、任务、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报省医师协会受理。
2、为避免重复设置,省医师协会受理新建二级机构的申请后,应先听取相关二级机构和同行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意见,汇总成书面材料报省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
3、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同意,申请成立或换届的二级机构进入筹备程序。
4、筹备小组,组长1人(拟任主任委员担任),组员为3~1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省医师协会会员。
5、会同筹备小组共同协商,在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报会长办公会审核。
6、须在三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切实开展活动;三个月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二级机构的成立资格。
7、经筹建程序后,召开全体委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省医师协会行文批复成立。
四、二级机构的组织和任期
二级机构成员应是协会会员;医疗机构内现职在岗医师。设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任期三年。称谓为《黑龙江省医师协会xx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
(一)委员:
1、二级机构委员人数根据专科规模科学设定,县市级医院和民营医院原则上应有不少于10%委员。
2、任职情况发生变更或离退的,在委员会换届前须重新审定新提名委员的资格。
3、委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发生严重医德医风问题或医疗责任事故的将实行一票否决权。
4、如工作需要,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在非换届期间可增补委员。
(二)常务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三)副主任委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由拟任主任委员与省医师协会充分协商后,提出拟任副主任委员名单之后,再提出拟任委员名单。
(四)名额的分配,要点面结合,突出专科优势的同时,避免一个单位过于集中。
(五)主任委员不得兼任省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的主任委员职务。
(六)在任期内,因特殊情况暂不能主持二级机构工作的,由常委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省医师协会备案。
(七)主任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经委员代表大会民主投票选举产生,省医师协会颁发聘任证书。
(九)二级机构委员会设秘书,人数不超过2人。
五、换届
(一)二级机构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工作,由黑龙江省医师协会组织实施。
(二)二级机构换届选举,由上届常委会在充分协商酝酿的基础上,经省医师协会同意,组成换届筹备小组,应在换届大会召开3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报省医师协会受理。
(三)换届筹备小组提出下届委员会留任委员名单和新增补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省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
(四)下一届委员会委员更新的比例应大于总数的1/3;55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大于总数的l/3;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含60周岁);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应占一定比例。
六、表彰
(一)凡本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可由新任主任委员推荐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二)对二级机构发展做出贡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应给予表彰并颁发证书。
七、财务和管理
黑龙江省医师协会下属的二级机构是非法人非独立机构。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和省卫计委文件精神,不得设立独立财务账户和小金库;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刻公章;不得对外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经济合作行为。
八、处罚
二级机构成立后,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黑龙江省医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新成立二级机构年内不开展活动的,已成立二级机构每年度活动少于2次的,或违反《黑龙江省医师协会章程》及协会相关管理规定的,经省医师协会调查后,将处罚书面报告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分别做出对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并整顿,或撤消该二级机构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告。
九、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医师协会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