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黑龙江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黑龙江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由委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黑龙江省医师协会二级机构,设主任委员或分会会长1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秘书。
1、主任委员或分会会长的产生,由发起人组成筹备委员会或换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省医师协会审定后,由全体委员民主选举,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2、副主任委员由筹备委员会或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省医师协会审定后,由全体委员民主选举,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3、常务委员的产生,由筹备委员会和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省医师协会审定后,由全体委员民主选举,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4、委员的产生,由筹备委员会或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省医师协会审定后,由全体委员民主选举,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5、秘书产生,由筹备委员会提名,省医师协会审定。
6、设立监票人2人,由委员大会推荐。
三、召开选举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方为选举合理有效。
四、候选人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方能当选。由大会监票人在大会上宣布选举结果。
五、选举流程为推选监票人,民主选举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分会会长)。
六、候选人名单在广泛征求候选委员意见基础上,经省医师协会审定,提出等额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在选举过程中,如发生候选人得票不足三分之二情况,该候选人不能当选,主任委员(分会会长)以下的空额,不增补;主任委员(分会会长)未通过选举的,休会,省医师协会重新组织民主选举。
黑龙江省医师协会
二0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