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医师协会。
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的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省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师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全省人民的健康、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对各市、行署医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二) 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合法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使医师的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三) 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四) 开展对医师的终身法律、人文、医学教育。
(五) 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 关心和帮助广大医师,特别是民营机构、乡村医师、社区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康复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七)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推广医疗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八) 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 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会员和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医师、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 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开展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
(十一) 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包括专科医师会员)、和单位会员(包括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 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界学会、协会工作者,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
(四) 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康复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
(五) 荣誉会员为我省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省医师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向主管部门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换届申请。
(二)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成立黑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
(三)经上一届理事会推荐、报省卫生健康委员审批同意,拟定下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名单。
(四)向理事发放征询意见表并反馈,内容一:是否同意换届;内容二:是否同意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为下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候选人。
(五)拟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向候选人所在单位征询意见,反馈至省医师协会。
(六)经筹备委员会研究讨论,拟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员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下发《黑龙江省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推荐表》至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经本人签字同意,单位盖章后反馈至省医师协会。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迟召开,延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 审议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设会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参加。但会长、副会长参加人数应超过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或副会长,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高不超两届,任期年令最高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二级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建议聘任或解聘二级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提出协会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 副秘书长任免、各专业委员会增补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申请后须经会长办公会审定。
(六)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黑龙江省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二级机构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本会其他二级机构和其他学(协)会的二级机构的会长或主任委员。本会的二级机构是非法人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刻公章,不得对外开展有经济合作行为的业务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省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 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公示,并分别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民政厅审核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完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经中国医师协会同意,本会使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图案,英文名称改为HLJMDA
黑龙江省医师协会
2020年12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