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需要一点精神的,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没有精神的法治,犹如没有灵魂的人体,再刚性的法条也难免沦为摆设。因此,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 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历史上,管仲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张居正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 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讲的都是这个道理。这种“使法必行之法”,其实质就是法治精神。
“法之必行”的真正动力来自哪里?有人说靠监督,有人说靠激励,也有人寄希望于惩戒。这些都不无道理,但还有一点往往被人忽视,那就是有赖法治 精神。常见媒体有这样的报道,一些考试即使监考人员众多,监考规则严格,技术手段先进,各种作弊依然防不胜防。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如果规则 活在心中,自然会有“不逾矩”的行动约束。
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规则的正能量。法治建设又何尝不是这样?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手段 讨薪的农民工、活跃在决策听证会上的市民、按照信息公开程序查看政府“账单”的网友、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师等,正凝聚着法治社会的精神与力量。同样不可 忽视的是,红灯面前一窝蜂的“中国式过马路”、“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拼实力不如“拼爹”等现象并不少见,法律悬空、制度空转的背 后,则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卢梭也曾提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让法治成为信仰,就要求全体人民都要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使法律成为全社会行动的准则,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人们内心拥护之,真诚信仰之。
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所指出的,“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全会《决定》所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才是法治的力量所在,尊严所系!